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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天,我一直在研究温州民办教育‘1+9’新政,也在考虑下一步我们的路该如何走。”苍南江南实验学校投资人之一、校长陈国星如是说。离开公办学校,在民办学校摸爬滚打多年的这位温州市首届名校长对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感受。
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经历民办教育高速发展期,到1997年步入初步规范期,国务院出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过去,这一系列政策法律的出台由于缺乏相关地方规章的支持,就像只有大树没有枝丫,让民办教育背靠大树也乘不了凉。
本月中旬,《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1+9”新政)发布后,许多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发出呼唤:期待春天,盼望花开!
学校的选择:申报营利性or非营利性
聚焦一线
最近,陈国星的心情很不错,民办学校终于要结束“四不像”的尴尬局面了。以前民办学校既非企业又非事业,学校定性模糊。
这个利好消息很振奋人心,但新政要求学校按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这意味着,学校面临一个选择,两类登记各有利弊,他必须要从自身学校的情况进行考虑。苍南江南实验学校是一所高档次的新办学校,一次性投入大,师资和其它软硬件条件都是一流,收费也相对较高。如果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新政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目前苍南的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约为5000多元计算,学校的后续发展将会受到较大的限制。
陈国星多方打听了其他优质民校校长的想法,进行了再三的权衡后,比较偏向于申报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见这位名校长对自己的办学能力和学校的前途充满信心。
最新情况
记者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获悉,多数民办学校偏向于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分类会进行引导,结合温州的实际,希望多数的全日制学校是非营利的,并作为政府扶持的重点,而放手让非全日制学校成为市场化的教育产业。当然,这只是政策导向,法人属性登记仍旧是自主选择。
新政选摘
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的,一般不予更改。
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各项建设规费减免政策;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收费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特别优质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2倍的利息。
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机制,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应会计制度为前置条件,根据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至30%。
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
新政解读
“民办非企业”这一“非驴非马”的法人属性错乱是民办教育发展困境的源头性问题。尽管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当法律与部门规章相左时,有关部门多是优先执行部门规章。比如税收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10款做出与此相左的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因不符合规定,均被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等。
温州对民办学校提出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这个具有首创性。
确定分类管理原则后,政府分别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性质,就民办学校财政支持、招生收费、税费优惠、土地供给、会计制度、队伍建设、产权流转等改革要素制定相应的、具体详细的政策,形成科学健全、区分合理的政策扶持体系。
来源:民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