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民校收费行为 不得收取留位费和报名费
[发表时间:2010-3-2 14:08:35 ]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规范乱收费的意见,对民办学校、中小学、高校等教育部门收费进一步规范。

  意见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民办学校不得收取留位费、考试报名费等。中小学不得变相收取补课费,高校不得收取转专业费等。对学校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来源:信息时报讯 记者 梁健敏 实习生 江丽仪)

来源: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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