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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范围: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5名,德育学分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评审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申报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按规定时间报教学系审核。 (二)教学系经审核后按学院规定推荐候选人,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定。 (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其填写的《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进行评议,提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四)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评审的建议名单,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 (五)学院将获得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初审名单及申请表,报请团市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备案。 (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具体要求: (一)各教学系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资助工作按时完成,落到实处。 (二)院系要紧密协作,强化监督,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与引导。 (三)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督导室要做好全程监督。 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天津青年职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