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与教指委2008年度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4-24 13:49:14 ]
教高司函[200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有关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根据相关工作安排,截至2008年3月,全国6个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和29个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要求,共提交了211个培训项目计划。经研究,决定对其中132个项目进行备案,统称为“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与教指委2008年度师资培训计划”(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对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推荐相应教师参加培训。
二、列入“计划”备案的培训项目,应按照备案的项目规划,根据自身专业优势、集中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加强培训的针对性,注重对教师实践能力的培训,促进教师职业素质的养成。
三、培训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需将“培训班学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学员的“高职高专教育骨干教师培训推荐表”(附件3,填写完整,学校盖章)、“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与教指委2008年度师资培训项目总结表”(附件4)和此次培训的正式通知报我司高职高专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并电话确认。
“计划”内、不少于30学时的培训项目,在项目结束并报送有关材料后,我司将对经其培训合格的高职高专教师,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源信息库”中给予备案,并颁发“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培训证书”。
四、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的具体培训通知由各项目负责单位另发,并可在高职高专教育网和教指委工作平台上发布。
五、其他相关培训要求及收费标准,请参照《关于转发“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与教指委2007年度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73号)和《关于“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与教指委2007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实施要求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94号)(可登陆高职高专教育网查询具体内容,网址:
www.tech.net.cn
)相关要求执行。
高等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联 系 人:张 月 王文涛 林 宇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教司
高职高专处(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6232
邮箱地址:
gjsgz@moe.edu.cn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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