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5-5-13 11:56:11 ]
   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江苏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据悉,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是根据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江苏省民办学校现阶段的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学净收益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

  有关人士称,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其他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期)收取。对于关于退(转)学收费该办法也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此外,民办学校对学历教育者除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据悉,该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报记者  王琦)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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