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2004年招生
[发表时间:2004-11-13 11:35:53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预科、硕士、博士、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高级人才。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

    第四条:学校面向全国招收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7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中央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录取时按考生所报志愿进行。我校在录取一志愿考生未满足计划时,录取非第一志愿和服从调剂的考生,其考分高于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第一志愿最高录取线的考生允许选择专业。未填报我校志愿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条: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降分进档,按教育部(2004)1号文件规定,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条: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报考我校汉语授课专业时,应有外语成绩,同时必须加试由教育部命题的汉语文,且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高考语文成绩为汉语文成绩和民族语成绩各占50%者,如报考我校汉语授课专业,其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一条: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我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录取时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我校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主要开设英语;以其它语种为第一外语的考生,应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五条: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录取程序

    第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我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

    第十七条: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进行录取,同时参考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条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未满时,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但考生应保证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录取专业时,所有进档考生按总分排队。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进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或调剂到相关专业。在高考实际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的考生。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您将受到热情的接待和诚挚的服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100081

    电话:(010)68932902 68933922(传真)

    网址:zb.cun.edu.cn

    E-mail:zhshb_cun@sohu.com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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